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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关于学习安全生产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30浏览量:发布人:瑞安市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15条措施

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绷紧安全生产之弦,筑牢安全发展底线十分重要。

20224月,国务院安委会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以往管用举措和近年来针对新情况采取的有效措施,制定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部署发动各方面力量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相关措施摘要如下: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地方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党委会议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其他领导干部要分兵把口、严格履责,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并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抓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不得推诿扯皮。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务院安委会立即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传统产业转移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各行业的规范标准,严格安全监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化工产业转移集中承接地省级政府要列出重点项目清单,组织市县集中检查,不达安全标准的不能上马和开工,已经运行的坚决整改。对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严肃查处建筑施工、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相应法律责任。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对劳务派遣用工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安全监管,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立即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要理直气壮,紧盯各类违法行为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强化精准执法,按照省市县三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突出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强化专业执法,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解决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针对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人少质弱”的实际,各地要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不得层层转移下放执法责任。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尽快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倡互相协助、相互尊重、齐心合力,共同解决好面对的复杂问题。各级监管部门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使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市场预期。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握好政策基调,坚持稳中求进,善于“弹钢琴”,高质量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

 

 

 

 

浙江省安全生产25条措施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方面

(一)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检查内容:

1. 重点查地方各级党委是否自觉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2. 是否按照《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要求,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3. 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否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等;

4. 是否切实发挥省委"七张问题清单"作用,推动"问题清单"转化为"成效清单"

(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检查内容:

1. 重点查地方各级政府是否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

2. 是否健全完善安委会"1+X”组织架构,有效运行专委会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统筹;

3.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及时研究解决历史遗留、多跨疑难、重大共性等突出问题,加强督促检查;

4. 其他领导干部是否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5. 各级安委会是否切实履职到位,主动加强对跨区域跨部门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检查内容:

1. 重点查各有关部门是否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2. 是否对关系安全生产但是已经下放的事项开展评估等;

3. 各专委办是否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明确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的安全监管职责;

4. 是否推动压实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环节多的领域全链条监管责任。

(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检查内容:

1. 重点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2. 是否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 是否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有限空间作业等制度规定;

4. 是否弄虚作假、搞挂名逃避安全责任;

5. 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是否落实行业禁入相关规定等。

(五)全覆盖安全生产责任和考评体系构建情况

检查内容:

1. 重点查地方党委政府是否依托数字化平台将安全责任细化到岗、分解到人,实现省市县乡村企责任体系全贯通;

2. 是否建立"市对乡、县对村"动态评价机制,实行晾晒督导;

3. 是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

4. 是否综合运用党委巡视、巡查督查、激励惩戒等措施,倒逼责任落实。

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方面

(六)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把守情况

检查内容:

1. 重点查各级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

2. 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

3. 是否擅自降低危化品、涉海涉渔、道路运输、建设施工、燃气、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高危项目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门槛;

4. 是否建立危化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跨部门联审机制;

5. 是否严格落实化工产业"禁限控"目录。

(七)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

检查内容:

1. 重点查是否组织开展建设施工、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专项治理;

2. 是否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

3. 是否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责任;

4. 企业集团总部是否建强安全生产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

5. 是否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相关人员责任。

(八)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

检查内容:

1. 重点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2. 危险岗位是否严控劳务派遣员工数量;

3. 有关部门是否对相关情况较突出的行业领域部署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是否常态化开展企业员工安全大培训;

5. 国有企业是否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

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方面

(九)安全风险"常普常新"机制落实情况

检查内容:

1. 重点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安全风险排查和主动报告制度,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定期识别重大风险,压实管控责任;

2. 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属地是否动态更新区域、领域安全风险信息数据库,确保风险排查无盲区、无死角;

3. 是否按行业标准建立安全风险分类分级评估机制,动态绘制安全风险"四色图",完善预警提示功能、赋能精准执法、提效监管实效。

(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检查内容:

1. 重点查是否列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

2. 是否动态研判分析问题隐患,构建问题分类整改机制;

3. 是否由市、县级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

4. 对拒不整改的是否停产停工,严肃追究责任;

5. 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及时协调解决等。

(十一)除险保安晾晒工作机制运行情况

检查内容:

1. 重点查是否建立定期排查工作机制实施全覆盖检查;

2. 是否针对重点时段加密督查频次;

3. 是否建立工作动态晾晒评价机制,对指数排名靠后的实施分层分级开展党政约谈,对问题反复、事故多发的综合运用警示通报、挂牌督办、开小灶等方式督促提升。

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面

(十二)交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检查内容:

1. 重点查是否建立健全飞行失控、可控飞行撞地、跑道安全、极端天气等重点风险管控机制;

2. 是否深化"大吨小标"、非法改装、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不达标等问题治理;

3. 是否大力整治农村险要点段、平交路口;

4. 是否深化省际协同治理,筑牢高速公路"三道防线

(十三)涉海涉渔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检查内容:

1. 重点查是否重拳打击"三无"船舶,聚焦防范商渔船碰撞、渔船风灾、渔船火灾等事故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2. 海上"病老"渔船和帆张网、涉氨冷藏等高风险船是否淘汰清零;

3. 是否强化船员市场准入管控机制,加强海上智控平台和渔船精密智控平台建设。

(十四)危化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检查内容:

1. 重点查是否扎实开展危化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推动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

2. 是否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治理,实现管道占压、交叉、穿跨越等隐患动态清零;

3. 是否加强对医疗机构、学校等单位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实行涉危化品实验室分级分类监管;

4. 是否督促各类企业开展脱硫脱硝等重点环保项目和设施安全风险评估。

(十五)城市运行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检查内容:

1. 重点查是否逐个逐点排查燃气经营企业、餐饮企业、老旧小区、燃气管道,重拳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

2. 是否加强防范地面塌陷和地下空间工程安全专项治理,完成地质安全风险"一张图"编制;

3. 是否全面开展亚运保障道路、场馆及周边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监测;

4. 是否开展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推进城市运行领域系统治理。

(十六)消防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检查内容:

1. 重点查是否开展用于生产经营租住的村()民自建房、危化品企业、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2. 是否运用数字化手段开展重点场所消防安全风险分析;

3. 是否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养老机构、学校、医院等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4. 是否针对疫情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电化学储能电站等新业态强化检查、落实针对性管控措施等。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方面

(十七)"打非治违开展情况

检查内容:

1. 重点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是否组织开展矿山违法盗采、危化品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安全生产资质培训作假、燃气非法经营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2. 是否依法查处一批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加大"猫鼠一家"腐败行为查处力度等。

(十八)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

检查内容:

1.重点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

2. 是否确定省市县三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

3. 是否针对事故暴露问题加强针对性执法检查;

4. 是否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推进异地交叉检查;

5. 是否强化行刑衔接,危险作业罪查办情况等。

(十九)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检查内容:

1. 重点查是否统筹配置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执法人员配备;

2. 是否积极推行联合执法、派驻执法,加强和规范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辅助人员管理;

3. 是否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

(二十)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情况

检查内容:

1. 重点查是否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益性宣传,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有效整合安全生产举报渠道;

2. 是否结合实际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依法保护举报人等。

依法从严追责问责方面

(二十一)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

检查内容:

1. 重点查各地区是否严格执行事故"三必查"制度,严肃追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职责的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

2. 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3.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4. 是否实行事故挂牌督办或提级调查,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定期组织开展评估情况"回头看"

(二十二)企业主体责任追究情况

检查内容:

1.重点查是否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 是否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3. 是否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从严查处;

4. 是否建立完善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机制,加大曝光力度;

5. 是否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责任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二十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查处情况

检查内容:

1.重点查是否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

2. 是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

3. 是否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并在必要时提级调查等。

统筹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方面

(二十四)提高政治站位情况

检查内容:

1.重点查是否深入践行"总书记有号令、中央有部署,浙江见行动",扎实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浙江落地见效;

2. 是否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五)统筹抓好"三件大事"情况

检查内容:

1.重点查是否牢牢把握稳进提质、除险保安、塑造变革的要求,加大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等行业的纾困扶持力度。

2. 是否全面压实"四方责任",落实好疫情防控"七大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反弹的底线。

3. 是否强化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的安全监管服务,优化审批减环节、网上办理减流程、安责险惠企减负担等纾困举措,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